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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引用:
作者firmware
https://law.medpartner.club/divorce-intimacy/

本島真的有這種例子, 但前因後果每個案子都不一樣



某個當事人從結婚後,總共6年都沒有進行性行為。法院認為:

性生活也是婚姻的一部分,一般人處於這種狀況下,都很難想像可以繼續維持婚姻,因此屬於可以離婚的重大事由。(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504號民事判決)

可是這個案例
是說婚姻缺少一部份
沒說什麼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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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這段不認同
行房非權利、義務
義務沒有拒絕的選項
事實上可以拒絕
選擇不要、不交易

我想了一下
「行房非權利」的想法是錯的

婚姻也是契約關係
性事是婚姻中的一部份
缺少這部分
我可以認為是某一方的權利受到侵害
但不能認同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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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06-25, 10:05 PM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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