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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2
你引用網頁的案例中
法官也認同有對價關係是性-交易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法律不允許
但很多家庭都在發生
不給XX就不給性服務
很多家庭都有這種對價關係
只是沒告上法院而已

義務役為什麼叫義務役?
因為它是義務
沒有拒絕的權益
等強迫行房
不可以訴請離婚、不能告強奸
那時再來說是義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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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個錯誤認知
我沒說婚姻關係是性交易
我是說婚姻關係中
性事有對價關係
一樣是性-交易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也可以支撐我的論點
舊 2020-06-25, 07:57 PM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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