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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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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lifaung
但是實質上運作, 這幾年美國都是認罪答辯為主, 很少會走到陪審團這一步
而英國認罪答辯也快成為主流(判刑較輕), 接下來就會變成治安法院(沒有陪審團), 有陪審團的可能不到2%

想要作出人民爽的判決, 由人民組成的陪審團有效
但是要做出"合乎法理"的判決, 看起來連西方社會都不少採用治安法院的方式處理

叫人民去當陪審員,其實就跟叫人民去教召一樣煩人。

所以用美國法官選舉的方式比較好,真的有太離譜的判決,人民等不了六年任期的,也可以發動極為罕見的法官罷免。
舊 2020-06-10, 03:44 PM #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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