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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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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本來就分很多種,並不是所有精神疾病都會被認定屬於刑法19條第1項,即使是本案中的思覺失調症,也是必須要有行為時陷入無辨識能力的條件才能符合刑法19條第1項,更何況其他精神疾病並不一定會陷入無辨識能力的狀態,那就無法適用第19條第1項了。

所以在討論時,拿其他精神疾病的案例來講,並不合適,因為已經與本案情況不同,不一定可以在司法審理中得到與本案相同的結果。

許多專業領域內都有可能有學說上的爭議,一些時候甚至會產生對立的學說,何者為真,或是說何者較符合人類需求,需要花時間驗證。
拿一本書來說嘴,但是連書名也不打出來,也不知道作者是何方賢能大德,裡頭實驗的條件為何,控制變因是什麼,完全都不清楚,然後一開口就直接否定法律界跟醫學界建立的架構,彷彿那本書是上帝的聖經一樣,到底是憑何資格可以這樣確信那本書的內容是至高無上的真理?

提到的人一看就是個反社會人格者,查到的資料裡有講到以人格分裂來辯解,雖然是否確實人格分裂並不清楚,但是兩者與本案的思覺失調症並不相同,拿不同病症的人來混為一談???

再者思覺失調症最大特徵是妄想,把虛幻的當成真實,並非沒有情緒反應,缺乏正常情緒反應應該是反社會人格的特徵,所以某人在敘述時一直強調情緒反應,當然會認為是反社會人格了,或許人家作者要談的本來就是反社會人格,只是有人根本沒有看清楚,也許應該再把書看清楚一點,不是所有病症都含糊一句精神疾就可以魚目混珠的。

另外要符合19條第1項的要件是必須要無法認知自己的所做所為是違法的,不是什麼缺乏理性還是缺乏情緒,法律規定請先搞清楚。
 
舊 2020-06-09, 10:45 PM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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