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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e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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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28
引用:
作者a9607
乍看之下這樣很合理,但是…

受害者如果是財務上的損失,行為人又沒有財力來賠償,那麼…受害者的損失誰來賠償呢?

如果被害人是肉體或精神上受到嚴重創傷,導致精神失常、殘廢、甚至死亡… 那麼被害者的冤屈又要跟誰算呢?

所以,法律如果要豁免 精神病患殺人致死 的責任,至少必須加上個 永世隔離/隔絕 的配套措施…





這是以受害者的觀感而言,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當然必須永世隔離,以防止再有無辜者蒙受傷害。

但是,法律不能僅以受害者的觀感來論定。

如果將精神病發作而導致殺人的精神病患加以論罪,那麼,兒童犯罪同樣必須接受法律制裁。

兩者都是法律定義的無法辨識控制自己行為的人。

法律不可能放棄人道主義(保障弱勢),所以我不認為有甚麼辦法可以解決得了精神病患的問題。

我能想到的辦法只有一個,但也是嘴巴講講,不能做。

作弊。

只要是具有暴力傾向的精神病患,全部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治療,然後,不管病情是否好轉,一律以尚須治療為由不准出院,以治療之名行永久隔離之實。

嘴巴講講,不能做。
 
舊 2020-06-09, 05:26 PM #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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