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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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ora
沒錯~
法條這樣規定,法官只能這麼判
檢定醫生都那樣診斷了,法官憑甚麼推翻人家的醫學專業的診斷?
難道要讓多年法律素養KO多年醫學經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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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和法官個人信仰無關
而是由當年立院諸公所制定的法條和整個司法制度所產生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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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也不對,以這次米國的黑人案件。
官方的驗屍報告與受害者的驗屍報告同時都會上呈法庭
台灣太專注於單一醫學報告就要論生死,健保局都可以接受:病人要不要開刀,病人可以掛號多個醫生諮詢意見,健保局都會支付費用,而不是第二個醫生就要病人完全自費。
為什麼法院就只接受單一報告,法律有寫只接受單一醫院的報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