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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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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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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一努卡米
現在問題較大的就在用法的人 ,
修法有屁用 ?
冤案在翻案前也是判得於法有據啊 ,
一審亂判、二審改判或加重的案例也好幾起 ,
一審也是判得於法有據啊 ,
翻案的法官和二審法官難道讀不同部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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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知道是亂判?
一審重判、二審減半、三審豬腳麵線的案例也不是沒有
怎麼判都會有人不滿意
法官是人不是神
在法庭上依證據
情節輕重量刑
做到於法有據也就夠了
修法一定有用
思覺失調症等相關身心疾病
最低1個月起跳
不能判無罪
這樣就不會有這次無罪的案例產生
你覺得1個月不夠
可以加到1年、5年、10年起跳
果真一審重判、二審減半…難怪司法被疑不公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093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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