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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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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healthfirst.
我不信有人會為了300元告人
請那位店家示範一下好嗎?


我曾經為了2把雨傘報警,有時候是情緒問題
跟家人逛賣場,將2把雨傘放在店家指定的位置,逛完賣場出來2把都被偷走,還下著大雨。
如果竊賊是急需用傘拿走一把就算了。
跟店家反映後,店家願意賠償我,我回覆店家:這是在放縱犯罪者,懲罰無辜(店家)的人,然後看到門口監視器覺得警察應該可以找到人。

警察找到人後,嫌犯在地檢署被檢察官罵完,地檢書記官告知我結果就結案,有點久遠了,當初訴求就是取回失物,不予追究,可能因為這樣檢察官就沒移送法院。
舊 2020-06-04, 03:10 AM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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