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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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ilent
建議樓主停止主動跟對方溝通。
一方面從對方角度來看是拼命想辦法要叫他撤訴,是心虛的表現;另一方面來說,要真的最後走上法律途徑解決,最好少透露自己掌握的資料。
前面很多網友也說過,就讓他告,告是對方的權利,誰都可以告誰,沒什麼了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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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闢的總結。近期最有名的就是"柯文哲在電視辯論秀葛特曼律師函",我相信這張牌早就等著對手跳進來。
TO 大貓貓 網兄,文章太長無法細看只能挑重點詢問,請見諒。
現在需要的是達成法律上認可的行為條件,無侵占物品之意圖與有退貨之意願,不然房租契約、遺囑幹嘛公證。
蝦皮上小賣家,我沒記錯事的話是沒有鑑賞期的,但總不能寄顆磚頭就要我收下吧

法院的事情法院清楚,祝福您能盡早結束這種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