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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大貓貓
我一個在高等法院工作過四年的朋友說
1
她這電池為非原廠卻有原廠商標 = 侵犯商標法=公訴罪
2
金流事實是 蝦皮退款到我的蝦皮帳號
她想提告我侵占財物 得由事實侵占方蝦皮先告起
蝦皮被她告了後 如理虧 才會再從我的蝦皮錢包撥款給她
照理說連被找去高雄寫筆錄都寫不了
3
我的個資在蝦皮那邊 不在賣家這 ,她得跟蝦皮要才能要到我的個資
4
完整的對話過程我都是要求履行蝦皮的判定承諾 要求她拿回她的電池,
最終由蝦皮判定她必須退款我也必須退貨
並無侵占的事實與故意 且我有在蝦皮對話上有積極聯絡 要跟對方約時間地點取貨
並不是找不到人
5
如我真的被找去高雄泡茶,那也是這兩顆電池送到中和保智大隊請他們聯絡三星來勘驗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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