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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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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9
文章: 63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規定提起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所以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採用以原就被原則,是為了避免民眾濫訴所設,用以增加原告起訴的成本,這是一種立法的選則。

讓他告吧!對賣方來說可能交通費不貴。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相關事證就保存好不要公佈,直接檢察官那邊揭露
讓賣家來不及對應
舊 2020-06-03, 12:33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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