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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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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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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amato3
  1. "刑事訴訟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

  2. "寫上「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
    (我片面是希望以下各項類似要求, 只寫對方放棄就好, 因為我掏錢出來)
    (又因我方無驗傷, 只看中醫 且非外傷, 好像有點自我矛盾
    已片面認為保留民事追訴&甚至刑事 意義不大, 對嗎?)
4. 刑事責任上,為了避免當事人反悔提告,應該請警方製作筆錄?
    這次算和解筆錄嗎?(上回車禍筆錄是 淡水分局 交通分隊)

確實刑事無法捨棄告訴, 但可以提告後即刻撤告.
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 形同放棄刑事告訴權力.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4%B...%86%8D%E7%90%86
舊 2020-06-02, 08:52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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