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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mat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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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0
您的住址: 淡水
文章: 81
和解私下談判新進展 我方拿出39800元 純粹不想有後續
覺得第一次調解(我聲請) 只學到沒共識 浪費時間.

談好39800後, 對方說 和解書 他要準備, 地點 警察局.
回家後, 想想不妥 覺得第二次調解委員會比較好 (猜比較有強制力吧?
我方或對方申請有差嗎?

然後google "和解 範本" 隨便幾張圖點了進去,截了一些爬文

  1. "刑事訴訟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

  2. "寫上「雙方願放棄一切民刑事訴訟上之權利」"
    (我片面是希望以下各項類似要求, 只寫對方放棄就好, 因為我掏錢出來)
    (又因我方無驗傷, 只看中醫 且非外傷, 好像有點自我矛盾
    已片面認為保留民事追訴&甚至刑事 意義不大, 對嗎?)

  3. "損害賠償之項目金額愈具體確定愈好
    例如包括醫療、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支付,
    以及和解的損害賠償金額有無包括各種保險的給付,還有慰撫金是否包括在內。
    如果全部和解,就要注意文字的使用,例如除以上項目以外,其他的一切損害
    均已賠償,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主張。
  4. 刑事責任上,為了避免當事人反悔提告,應該請警方製作筆錄
    這次算和解筆錄嗎?(上回車禍筆錄是 淡水分局 交通分隊)

  5. 雙方依鄉鎮市調解條例進入調解程序時,在調解筆錄上也要明文記載同意撤回意旨(指的是刑事嗎?)
    如此在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還要法院核定, 那是核定後再調解or等通知再付錢的嗎?)的話,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8條之規定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

  6. 為了更加強和解書的效力,於和解書上訂立懲罰性違約金
  約定如果違反和解書上的約定時,違反之一方即應給付該懲罰性違約金,
  以加強雙方履約的誠意,並遏阻事後反悔提告之情事。

另外有些麻煩待確認, 事發當時
  7. 刑事告訴權 是不是以車禍當天為準?
  如是...對方雙親不就仍有 刑事告訴權.
  對方19歲, 二月份的車禍, 四月份已成年(聊天口述 未確認),
  
  8. 對方媽媽離婚(聊天口述 未確認)
  已離婚的老公搞不好也有監護權, 貌似也是個很麻煩的點...


對方主張...因監視器沒照到(我片面認為無證據)
我主張對方未減速慢行(就是說他沒遵守交通安全規則93條, 純聊, 沒裁判講多了也是廢話)
也就是說 我片面認為 我方有機會無肇責.

從60000到50000(對方自砍價)到39800到 我說可以...
也不曉得以上截取的文字, 3.4.5.6.如果照做了, 有沒有很龜毛... 會不會照成調解會or對方困擾之類的.
7.8.情況知道後, 有似曾相似的感覺...
純粹不想後續, 但是 防人之心 不可無;
有顧及兩造雙方的做法嗎? 拖過6個月 對方或許覺得我在拖
離婚+車禍當天19歲我也顧忌
肯談39800是我釋出的誠意, 對方亮那些證明文件後 只掃視一下 小砍價格.

再連帶追問個小問題
以刑逼民 "邢事"如果先是判無罪推論, 後續民事判有肇責的話, 對方"刑事"可上訴嗎(問有沒有連帶關係)?

請有經驗的網兄指教,
謝謝
__________________
我求助的提問 都先謝謝了,無論我有沒有回應、有沒有得到答案。
舊 2020-06-02, 01:58 AM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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