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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82
引用:
作者BALA
其實這問題每次都吵得鬧哄哄

沒有婚姻關係時 男女要劈腿幾人

只要雙方都沒結婚

就算有一方不爽提告 也都告不成

有了婚姻關係後 只要劈腿

元配抓到證據 雙方就有罪

且可以以刑法逼民法

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法律

現代人要結婚 我建議男女雙方都要持續有工作

才不會要離婚時 會有經濟弱勢的一方

以前台灣人常會發生老婆先告外遇雙方

上法庭老婆原諒老公

然後男方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然後第三者賠了一屁股 甚至抓去關

怎麼看都是莫名其妙的法律

建議女人要保持自身的競爭力 才不會成為婚姻的弱者

不要用法律當成婚姻的保護傘

要脫褲子之前大可離一離再脫呀~
既想享受婚姻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又不想承擔婚姻隨附的義務

究竟是通姦者用法律當婚姻的保護傘
還是被背叛的配偶用法律當婚姻的保護傘呢?
舊 2020-06-01, 11:49 AM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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