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nior Member
|
引用:
作者BALA
其實這問題每次都吵得鬧哄哄
沒有婚姻關係時 男女要劈腿幾人
只要雙方都沒結婚
就算有一方不爽提告 也都告不成
有了婚姻關係後 只要劈腿
元配抓到證據 雙方就有罪
且可以以刑法逼民法
這是一種不對等的法律
現代人要結婚 我建議男女雙方都要持續有工作
才不會要離婚時 會有經濟弱勢的一方
以前台灣人常會發生老婆先告外遇雙方
上法庭老婆原諒老公
然後男方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然後第三者賠了一屁股 甚至抓去關
怎麼看都是莫名其妙的法律
建議女人要保持自身的競爭力 才不會成為婚姻的弱者
不要用法律當成婚姻的保護傘
|
要脫褲子之前大可離一離再脫呀~
既想享受婚姻受法律保障的權利
又不想承擔婚姻隨附的義務
究竟是通姦者用法律當婚姻的保護傘
還是被背叛的配偶用法律當婚姻的保護傘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