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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ric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8
引用:
作者gdc1
好奇怪喔,通姦罪又不是公訴罪,人家就是有他的理由才會上法院告通姦,為什麼講得好像是國家直接介入婚姻,為什麼不講說是人家想要藉由法律伸張心中的正義?卻去扯一堆奇怪的特例來說通姦罪不對?這下子連伸張正義的管道都少了一個。我看根本是法院懶得去審理這些官司,才乾脆廢掉的吧?
扯到國外通姦罪除罪更奇怪了,甚麼時候國外的法律變成國內法律的依據了?不是一直都是台灣難波萬嗎?
台灣再這樣繼續除罪下去,甚麼社會規範全都沒了,道德現在也不講了,看看會亂成甚麼樣吧!


沒錯!
不懂為啥國外幹啥 台灣就要學?好的不學學壞的?

而且討論半天 我還是看不懂大法官在講啥
憲法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自主?
憲法保障性自主?
那限制合法交歡年齡 違憲了?

違反男女平權 因為男的只有七百多人被起訴 女的有八百多人??
那要不要統計一下 強盜搶劫殺人等等刑事 男女有沒有1:1?
比數差距太大的要不要也順便除罪?

其實就是綠營想修法 但是立院不可能通過
所以讓蔡任命的大法官去找個理由把法給廢了 政治操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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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05-30, 02:55 PM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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