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0910940433
有也沒有
看1115~1116
除非上面5個順位的人都死光了
才會輪到媳婦或女婿
有一個實務判決還判例有講到
有一位子媳因為跟婆家不合就上法院說她不想扶養2老,結果法官給的解釋是如果他老公或是2老其他順位的親屬都死光了才會輪到子媳,第5或第6順位很難
但學說很幹 ,因為學說都是老狼會ㄔㄨㄚˋ
有我找到了
27上1405判例(現在沒有了)
他裡面是說刑294-1遺棄的疑問下去用民法1115-1和-2的順位下去判的
裡面大概是這樣說,因為媳婦跟公婆就算同住,但對於家裡還有在媳婦上順位的家屬,那...輪不到她養,所以不能以同居與否負有扶養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只要公婆家裡人沒死光就輪不到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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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以我這次的例子來說
引用:
祖父(逝)+祖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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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女+長婿-次女(逝)+次婿(提告前與岳母同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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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孫-外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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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長女要負起扶養的責任(廢話), 而次婿雖與岳母同住, 但他可以不必負擔扶養責任?
或是說, 次婿必須不與岳母同住才可以不必負擔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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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例子裡, 外孫跟外孫女願意負擔起已過世的次女的扶養責任
而他們2人的父親又要他們養.....第3代不就很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