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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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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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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過去桃園機場曾經多次發生旅客不滿航空公司人員詢問托運行李內是否有禁止托運物品,脫口而出「裡面有炸彈」,經航警調查後,當事人都依據違反民航法105條規定移送地檢署偵辦。

歷來的案件旅客都遭到司法懲罰,只是檢察官及法官會視情節,給予輕重不同的罰則,或者給予緩刑。

民航界人士認為,寫出「加料」想法的空服員,可能認為只是開玩笑、講氣話。如果旅客隨口說一句「有炸彈」都會遭到處罰,職司旅客安全的空服員,能夠隨便開玩笑嗎?

https://udn.com/news/story/13013/3916982

電子菸自己都承認原告就是要在機師餐加料的人,檢方卻合理化郭的練肖話還源用不恰當的民航法第101條不起訴真是見鬼

第 101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臺幣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舊 2020-05-19, 10:25 PM #1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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