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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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CVincent
請問那一條?
法院的服務台都說要提告才行。而且要勝訴。一般是簡易庭,約1年內判決。
不提告?除非事先到法院公證契約,才能到時候提錢到法院提出趕人。
車馬費,4人含法院×2,警察×2。
時間也要自提出後約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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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60001&flno=100
土地法第一百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