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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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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Tom Clancy
依法規民眾應提出的證明文件沒有,或是資格不符規定,若程序皆符合規定,就沒有所謂怠惰。對於行政的責任追究,都是先審查是否符合程序。
人手不足是機關編制或預算問題,追究下去可能要到市長或議會去了。

回到排富這個概念,公務員要證明這個人很富有才能排除他,而不是要當事人想辦法拿出文件證明自己很貧窮。

事實上要當事人舉證就是錯誤的,因為當事人會有隱匿造假的動機,例如一堆人去拍舉牌照買玉蘭花。

比較合理的做法是連線國稅局查財產收入,查不到就不是富人。
     
      
舊 2020-05-10, 03:10 PM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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