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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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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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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sinyic2
台北市天母弒母案,44歲林姓女碩士生涉嫌徒手及持棍棒毆死七旬母親,當下竟不報警跑到精舍,返家後還到地下室倒垃圾,行兇數小時後才報案,卻向警方謊稱是2名男子帶母親回家就變這樣,士林地檢署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士林地院委由台大精神鑑定及林明傑教授心理衡鑑,均認為林女有思覺失調症,但交由法官裁量。今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林女遭判處18年徒刑,還押看守所,全案可上訴。


一樣認定思覺失調
怎麼判決差那麼多?


判決書節錄

引用:
四)關於被告行為時之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之判斷: 1.刑法第19條關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責任能力之規 定,係採混合生理學及心理學之立法體例,區分其生(病 )理原因與心理結果二者而為綜合判斷。在生(病)理原 因部分,以有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準,實務上可 依醫學專家之鑑定結果為據;在心理結果部分,則以行為 人之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辨識能力),或依其辨識而 行為之能力(控制能力),由法官判斷行為人於行為時是 否屬不能、欠缺或顯著減低為斷。縱經醫師鑑定為生(病 )理上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但其行為時之心理 結果,無論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並無不能、欠缺或顯著減 低之情形時,即應負完全之責任,自無同條第1 項不罰或 第2 項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

....承上,被告於行為時既仍能忍耐、遞延衝動以做出最佳
選擇之判斷,又有避免遭逮捕之意圖,其行為衝動顯然未超過自己能控制之程度,因認其控制能力並未欠缺或較常人顯著減低。鑑定人甲○○固於前開心理鑑定報告中認定:「推測乙○行為時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之結論,惟並未詳予說明辨識能力、控制能力之判斷標準及依據為何,尚乏所據,自不影響本院判斷,附此敘明。
     
      
舊 2020-05-08, 09:47 PM #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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