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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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真象
如果酒駕撞死人也無罪,我就支持這個法官的判決。
駕駛=人的精神
車輛=人的身體
車輛失控,駕駛無法控制時撞死人,為什麼要判刑?
所以直接廢掉刑法19條最恰當,連酒駕,毒駕肇事都可以順便解決掉適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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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人在控制車,不是在車子在自行控制。
如果是因為單純機械故障,造成車輛失控,非駕駛本人可以控制,當然可以免除駕駛的刑責。
但是如果是駕駛本人的問題,就無法免除刑責。
酒駕的問題,刑法上討論的是因喝酒而造成意識不清陷入無辯識能力狀態,是否可以免除罪責的問題。
而且很早就有答案,並且也通過立法明定了,就在19條,在第3項。
至於精神疾病,前面已經講過了,無病識感而自行停藥是症狀的一部分,因此精神病患者停藥是因疾病因素造成,不能完全算是自主行為,與前面酒駕的狀態並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