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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XElem
先決條件:您舉滴例
1.雙方已先有互相漫罵滴事實(敵對
2.俗語上某方面來說「精神病=瘋子」(侮辱用語)
3.結合以上兩點,原告只須認定受到侮辱即可提出告訴

但事實上:以專業而言包含「失眠、焦慮、憂鬱恐慌症、強迫症、自閉症....」等都是「精神疾病」
今天若非敵對狀態:若看到他人寡寡不歡,猜測對方可能需要專業諮詢,建議對方去看「精神科」∼又何來侮辱勒....??

偶再舉個例(非敵對狀態):
某些人可能習慣用「三字經」當開場白、語助詞、感歎句等(例如「館長」)
交談時:若非敵對狀態,他們習慣性出口成髒∼偶也不會覺滴他們有惡意or要羞辱人
ps:
某方面來說,偶以前小時候住南部時,也常有人出口成髒∼反而覺滴特別有親切感勒.... r2~
歹勢:偶以上不是要戰南北啦∼純粹說明:同樣滴話,是否敵對狀態∼感受大異其趣呦.... r2~
另:雖然偶個人,從不...

有「敵對」的先決條件,公然侮辱才會成立?
你自己解釋的?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可沒有你掰出來的這個先決條件喔∼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
引用: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然後你所謂的第二個先決條件,叫人去看身心科也符合。
因為:叫人去看身心科=認為他人有精神病=說他是瘋子(侮辱用語)
舊 2020-05-08, 12:30 AM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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