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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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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呢
有看前面貼的有話好說
就不難發現精神科醫師認知的辨識能力
跟法律上的辨識能力並不完全相容
醫師把知道呼吸喝水也當成辨識能力的一種
事實上那只是一種生物本能
野獸也會呼吸喝水
但野獸不會對別的野獸潑酸 還記得戴手套避免自己受傷
由此可見兩種不同的專業認知是有差距的
姑不論殺警察法官對責任能力的有無是採用哪一種法則
有些地方就是不能交給醫師來認定
跟是否認同醫師專業完全沒關係
檢察官上訴理由也有提到這一點
前面都做了那麼多球了
還是只能在場外跳針
這個就真的沒辦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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