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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204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39527
引用:
當然,我們不排除可能有少數法官或檢察官在提出鑑定問題時,擬定的問題不夠嚴謹,但真要出現黃律師所說的「請鑑定行為人於行為時有無刑法第19條的責任能力」或是「請鑑定行為人有無刑訴法284條的就審能力(原文中的284條可能是294條的誤植)」這種問法,這種法官未免也太混(或太不進入狀況),黃律師或任何各界先進大可透過移送評鑑制度究責。
我們同意,法官讓鑑定人代為判斷法律問題,這種作法完全是不對也不合法的....




引用:
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 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


實務:其實就算鑑定人不回答,我們原本也是這樣認為的喔~不影響結果
(大家都這樣 早就積非成是)
舊 2020-05-05, 02:52 PM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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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