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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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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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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october2
我有疑問
這個司法也很矛盾
1.都已經判[被告無罪],為何還要50萬[交保]
這種例子還相當多,例如媽媽嘴咖啡廳老闆罪嫌不足不起訴還要賠[罰款]368萬

2.嫌犯原先看診醫生的執照是假的?為何還要另外找鑑定醫生,至少也要傳訊看診醫生吧?
感冒要開醫生證明,會給A看診找B開證明嗎?

3.精神病患嚴重者應該要強制戴電子追蹤設備吧?不要跟我說人權
照理重症要有監護人員,家屬不負責而病患會啪啪造就要受追蹤,不然沒回診有誰知道
該病患99年起看診但106年就沒回診了

我不是幫罪嫌說話,只是凸顯一下國家法令很多矛盾,不是有人要主張司法正義嗎?



1.這案子目前只是一審判決而已,尚未確定,而且被告的無罪是因無責任能力,與一般的犯罪嫌疑不足而無罪不同,仍符合強制處分的要件,因此有必要仍然可以諭知交保或羈押。

至於媽媽嘴案那是民事賠償,與刑事罰不同。

2.司法審判中為了公平客觀起見,不會找同一個醫師。

前面有解釋過,會需要分別鑑定是否有精神疾病與行為時是否辯識能力,前者如平常有就醫可以以病歷資料取代,但是後者鑑定會另找其他醫師來實施。

這案件上訴後,如果需要再次鑑定,找的醫師也不會是同一位。

3.目前沒有這樣的規定。
舊 2020-05-04, 04:57 PM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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