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october2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341
我有疑問
這個司法也很矛盾
1.都已經判[被告無罪],為何還要50萬[交保]
這種例子還相當多,例如媽媽嘴咖啡廳老闆罪嫌不足不起訴還要賠[罰款]368萬

2.嫌犯原先看診醫生的執照是假的?為何還要另外找鑑定醫生,至少也要傳訊看診醫生吧?
感冒要開醫生證明,會給A看診找B開證明嗎?

3.精神病患嚴重者應該要強制戴電子追蹤設備吧?不要跟我說人權
照理重症要有監護人員,家屬不負責而病患會啪啪造就要受追蹤,不然沒回診有誰知道
該病患99年起看診但106年就沒回診了

我不是幫罪嫌說話,只是凸顯一下國家法令很多矛盾,不是有人要主張司法正義嗎?
舊 2020-05-04, 04:45 PM #23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october2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