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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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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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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maskedrider555
判決書太長我沒多看, 但除非是醫師告知已不需再回去門診, 否則擅自停藥我覺得就已經失去用精神疾病脫罪的道理了...
此外, 如果醫院能夠判斷這病人的症狀有可能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 而且未經允許擅自停止再回醫院看診..........主動通報...
不知道政府對於這方面是否能有處置手段...
還是他不看拿他沒轍, 但出了事, 他的精神病依然成為他脫罪的手段?

真正的精神病患不會認為自己有病,既然沒病就不會吃藥

美國對精神病患犯重大刑案的做法,就是精神病院關到老。

所以無罪判決可以,但要強制住院30年以上。
舊 2020-05-03, 08:15 PM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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