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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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檢察官本來就可以質疑鑑定報告結果,但是不是去否定鑑定人的專業。
而這裡的網友是以否定醫師的專業來去否定鑑定報告結果,兩者之間有差別,懂嗎?
再者,檢察官如果心中存疑,當然可以聲請再次鑑定,透過其他醫師的報告來確定事實。
就算在一個審級內難以進行二次相同鑑定,還是可以透過上訴後,再於上級審裡聲請鑑定,這也是目前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態樣。
另外依你所引用的文字內容,監察院並非在質疑醫師的專業,而是因為數次的鑑定報告得出不同的結果,所以希望建立一套統一的規範,來避免出現截然相反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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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看到罵法官的 有誰去否定醫師的專業了?
沒人懷疑該醫師在精神醫學領域的專業
但精神醫學終究只能認為是精神醫學
以監察院糾正的案例為例
心神喪失 精神耗弱 連精神耗弱也沒有 所有排列組合只有這三種結果
結果找4個鑑定3種結果都出現了
找路人用猜的結果也不過如此
不知道這是不是在"科學"容許的"誤差"裡?
退一百步來說
相信也好 不信也罷
訴訟上去質疑精神鑑定的證明力有什麼問題?
訴訟法上還是"科學"上 有什麼"證據"是不容質疑的嗎?
附帶一提
本案案由如下:
引用:
被鑑定有精神疾病之男子陳○明,7 年前殺
害兩名女童,減刑出獄後本應由國軍北投醫院執行刑後
監護 2 年,惟短短 4 個月後院方鑑定以精神疾病已治癒
而獲准出院;詎未及 1 年,陳○明再度以有惡魔要其殺
人為由,於民國(下同)99 年 10 月 20 日犯下將林姓女
子活活打死之凶殘殺人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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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監察院只是講得很委婉
同一份資料 同一個事實 卻作出不同的分析內容
尊重歸尊重 但是你們常造成訴訟上的爭議
只好請你們照規定的做法 減少誤差
真沒有質疑又何必提出糾正案?
引用:
上述4家醫院鑑定陳○明犯案時精神狀態所參
考之資料雖未完全相同,卻大致相符,但對於陳○
明主觀陳述之同一事實,卻作出不同之分析內容。
然精神鑑定雖為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自應
尊重鑑定醫師之專業,但對於同一案件作出不同鑑
定結果,常使訴訟爭議不斷,若能透過司法精神鑑
定標準作業程序、方式與人員資格要件之訂定,使
鑑定結果受人為因素干擾情形降至最低程度,除可
提供法官或檢察官作為依循參據外,尚可使司法精
神鑑定人員有所遵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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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 "希望建立一套統一的規範,來避免出現截然相反的結果"有沒有實現?
回到本案
鑑定報告是否正確我不予置評(至少有1/3的"機率"是正確的)
我也相信透過專業的研析 可能可以"推測"某些心理狀態(伴隨相當程度的誤差)
但是除非這個人有讀心術
否則一個人說"確信"自己知道另一個人在想什麼?心智狀態如何?
我會認為這個人在唬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