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錢的話…
事實上就是我國地檢署基本上沒錢做精神鑑定,所以偵查中幾乎沒有做精神鑑定。
法院那裡比較好一點,所以通常要送審後到法院才有做精神鑑定,但是僅管如此,一件案同一個鑑定要做二次、三次,也是有困難的。
就像這件案子剛發生時,基層警把本案歸咎於人力不足,於是警政署答應加派人手,所以鐵路警會有二人以上共同值勤,不過現在風頭過了,還有繼續二人以上共同值勤嗎?
但更重要的是,如果做了二次、三次,醫師的鑑定都認為行為時是無識別能力的,不知道各位是否就能夠接受無罪判決?還是要一直做下去,直到一份相反的報告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