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
作者milkcar
我不知道有沒有人提到,
印象中法院用醫學鑑定報告,
都是兩份,
而這兩份往往都是台大榮總,
這次只有一份,
而且沒有台大或榮總,
是不是不喜歡台大或榮總的醫學鑑定?
|
2份是第一份鑑定有無精神疾病,第二份鑑定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
不過如果行為人本身已固定有在看精神科門診,那麼病歷資料可以取代第一份。
案件如果上訴,也可能會再做一次鑑定,所以三份以上都有可能。原則上同一醫師,甚至同一醫院,不會在同一案件做2次以上的鑑定。
可能臺北比較方便,所以常用臺大榮總的醫師鑑定報告,但是實際上並沒有限制,就個人所知,高雄等縣市就常請南部醫院的醫師做精神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