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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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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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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尚證稱:「(問:本件做精神鑑定有一 段時間了,如果現在再對被告做鑑定的話,你會認定被告是 刑法第19條第1項或第19條第2項?)今天經過大家這麼仔細 地詢問我之後,我反而更堅信他是刑法第19條第1項...他做 的行為,我反而更確定他整個那幾天都受到他的妄想內容所 影響」等語綦詳(見重訴卷五第94頁),從而,雖鑑定人於 108年10月25日鑑定被告之精神狀態時,送請鑑定之資料中 ,尚未有本院詰問相關證人、播放上開影片之勘驗譯文及截 圖說明等資料,惟本院詰問鑑定人時,經由當庭提示被告之 歷次供述、上列證人之證述、及如附表一、二、三影片及譯 文、截圖說明,並播放如附表一、二、三影片,供鑑定人參 酌,鑑定人仍堅信被告符合刑法第19條第1項之情形,從而 ,堪認鑑定人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及其鑑定報告,應值採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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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judicial.gov.tw/LAW_MOB...00430%2C4&ty=JD
問一問反而更堅信...
難怪有些人會懷疑精神病學是偽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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