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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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AC212
保障或保護弱勢很好,
而本論串的內容是在講是精神病患殺人...............
你想表達的我已經很清楚了,就是保障精神病患的殺人權..
更甚..你還擴大解釋保障... 不保障你也樂見,就要把其他保障也刪除!!!!!
你的觀點我完全不認同.. 只能說是太荒謬了。
我想各種情形都有.
或許有人是不知道自己發病起來無法控制,但這種人全都沒親友家人嗎?
又..所有精神病患全都不知道自己的情形嗎?
我以為..沒親友,同時也不知道自己有病的人..應該也是少數人是吧?
精神病能不能治好?
説實話我不知道,我沒有這相關專業,
但有沒有可能精神病如老人痴呆一樣..最多減緩惡化速度而已?
講個我身邊例子,
以前認識一個人,他是那種會把『我有精神疾病所以有時會怎樣』..這種話掛嘴邊的...
我個人以為你有病需要幫助,可以尋求幫助或體諒,
但不應該把有病當作是無敵星星.. 因為我有病,所以我可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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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讓你來當執法者真的很可怕...因為你把自己的情緒放在裡面了
我們討論的就是法律規定...刑法就明訂19條...你要法官視而不見?
法官在沒有明確證據下(19條第三項)...你要他剝奪一個人的生命
我只是舉一些情況讓你瞭解...強調法律保障之下的情況
至於那個人該不該殺...我認為很應該...但法律保障他...我能說什麼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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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LYFLY4
把 心理疾病 和 新住民 這兩種拿來類比,就我的認知是認為未免太遙遠?完全兩回事的分類。
就我的認知,要比較應該要是 心理疾病 底下的子分類來做才比較才合理。
例如 躁鬱症、憂鬱症、穢語症、焦慮症 諸如此類,這些圈在一起 一視同仁 討論保障的程度多或少或全刪,這樣才合理。
就我的認知 新住民 完全是另一個圈圈的人事物,拿來跟 心理疾病 扯在一起,是很莫名的跳耀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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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選擇性辦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