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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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o Jo Chin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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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法官是依法判決...哪裡有問題呢?
證明是醫生開的...你會去罵醫生有問題嗎?
那以後誰敢當精神科醫師?
大家醒醒吧...
如覺得判決不合理...把19條廢掉...
那以後有精神疾病的...會死的很慘
PS:其實如果在19條不廢的情況下....還有一個方式可以處理
就是把用槍權利還給警察...只要因公...打死人都不用負責
你們鄉民要這樣嗎?? 魚與熊掌不可兼得...
台灣警察今天會弱勢成這樣...還不都是鬼島鄉民搞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