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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bo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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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6
文章: 737
引用:
作者leeko
打個簡化的比方。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殺死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我要教訓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

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是因為某甲已經明確表示欲殺害某乙之意。

而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是因為某甲只表示欲教訓某乙,無法證明某甲確實存心殺害某乙。

早年曾經發生過檢察官起訴的例子,兩方人馬打群架,一人拿刀刺傷對方(肩膀靠近頸部的位置),遭刺傷的人送醫後沒事,我們原以為是傷害罪,我們老師卻說是殺人未遂罪。

因為刺人的兇嫌握刀方式,讓檢察官認定意圖殺人。

刺人的兇嫌用虎口向後反握刀柄的方式犯案,一般用虎口向前正握刀柄(用捅的),是用手腕的力量刺,反握刀柄是用整條手臂的力量刺,殺傷力更...



正手刀反手刀只是習慣問題.正手也是可以殺人.
有沒有殺人意圖和教訓對方只是一層紙的距離
都是自由心證...
舊 2020-05-01, 12:18 PM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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