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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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alant99
拿刀子出來捅人腹部不是意圖殺人難道是拿出來舞刀做武術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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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個簡化的比方。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
我要殺死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
某乙搶了某甲的女朋友,某甲憤恨的說:
我要教訓他,結果某甲拿刀刺傷某乙導致某乙傷重不治,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
法官判決某甲犯下殺人罪,是因為某甲已經明確表示欲殺害某乙之意。
而法官判決某甲犯下傷害致死罪,是因為某甲只表示欲教訓某乙,無法證明某甲確實存心殺害某乙。
早年曾經發生過檢察官起訴的例子,兩方人馬打群架,一人拿刀刺傷對方(肩膀靠近頸部的位置),遭刺傷的人送醫後沒事,我們原以為是傷害罪,我們老師卻說是殺人未遂罪。
因為刺人的兇嫌握刀方式,讓檢察官認定意圖殺人。
刺人的兇嫌用虎口向後反握刀柄的方式犯案,一般用虎口向前正握刀柄(用捅的),是用手腕的力量刺,反握刀柄是用整條手臂的力量刺,殺傷力更強,所以檢察官以殺人未遂罪起訴。
法律追究罪責,必須審視兇嫌的犯案意圖,犯案動機等構成犯罪事實的條件,不是單靠行為結果來論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