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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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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clee
有趣?

應該是可悲罷

這個殺警案的標準,同樣適用於王景玉案

兩人都是思覺失調沒吃藥,無法判斷殺人是不對的

王景玉應該也可判無罪

請問為何有兩套標準? 不檢討法官要檢討誰?


並不是有精神疾病就可以獲得減免,更重要的,是在行為時是否有識別能力。

這類型的案件,會有二份鑑定報告,一份是鑑定行為人是否罹患有精神方面疾病,另一份就鑑定行為人在行為時是否仍有識別能力。

因為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其實很多,比許多網友想像得要來得多。
這些患者大部份與常人無異,行為舉止都跟正常人一樣,他沒說別人不會知道他有精神疾病。那些從外表上可以一眼判別的,都是屬於症狀嚴重的,只佔所有人中的少數而已。
而且即使是發病,大部份人也不一定會做出攻擊行為,通常是受到外界刺激而發病比較有可能出現攻擊行為。

所以即使是確實患有精神疾病,也不代表在法律上就沒有責任能力,還得透過專業醫生的鑑定,判斷在行為時是否仍有識別能力,才能依法減免。
舊 2020-05-01, 09:23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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