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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D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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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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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9 條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一句,我覺得還要看情況,如果已經知道有病,卻不持續看醫生吃藥,我覺得是故意行為,不適用免罰或減輕
如果已經定時看病天天吃藥,卻還是突然發病,我覺得是可以減輕,但不能免刑
舊 2020-04-30, 06:05 PM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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