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obben
1. 可以開罰單的警察局,不是監理所、裁決所。
寄發罰單、繳錢或申訴才是監理所、裁決所的事。
2. 警力很吃緊才開放讓民眾用系統檢舉,但最終還是要警察局送件;我看email可以發現台北市信義區的警察局都是半夜三四點在處理檢舉案件,是真的很辛苦,所以我才會有想法讓專門單位來蒐證與舉發交通違規,並減輕基層警察負擔,但最後還是要過所長核定才會送出罰單給監理單位開罰。
而經過簡單計算,多養一批人來做這件事完全不會虧錢,基本上是穩賺不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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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不是很熟悉這個行當吧...
1.誰說只有警察才能開罰單??
第七之一條寫得很清楚...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
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
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公路主管機關』
2.誰跟你說警力很吃緊是因為沒時間開發單?
警察因為不想要開這麼多民眾檢舉的罰單...所以還特別把檢舉的規則定的更嚴格
千萬不要用機算機按一按就把政法單位想得太簡單...如果你有幸能在公部門上工
很多事情不是升斗小民想得那麼簡單
舉的例:
當有車禍或是有犯案必須處理...你會希望警察在路邊開罰單還是???
如果你有心力希望交通秩序能變好...或許你該想想是不是還有更好的方式可以做
還是強調...一個國家的民眾水平需要用強力執法才能改善...
是不是我們該好好檢討國民素質到底哪裡有問題
PS:以前沒唸書的時候...當社會敗壞...我也是挺希望亂世用重典
但後來稍微懂了一些法律素養和背景因素...其實亂世用重典是很有問題的
另外警察稍微開個單就被說政府搶錢了...你還大張旗鼓要警察特別設立開單人員
這不是把自己的快樂建立在別人(阿SIR被污名化)的痛苦上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