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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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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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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雙方的任一方本來就有權公布自己手上的資訊,再者公部門間因為公務所為之通訊文書也沒有隱私權可言,頂多牽涉到機密認定而已,既然台灣這邊認為可以公布,那就沒有洩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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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20-04-11, 03:1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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