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OUT 房東VS.房客教戰十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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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房客不繳租金,不僅霸佔房屋不還,甚至斷絕聯繫,是否可以擅自入屋將房客物品全數挪出,或者更換門鎖,不讓房客出入?
李永然所長答:不行!房東擅自開鎖、或是進入出租房屋當中,可能觸犯侵入民宅、侵害隱私權等罪。若事後房客藉口有財物遺失,又可能會藉故興訟,到時候房東會吃不完兜著走。
若租賃契約有公證,則可申請強制執行;若無公證,則可寄存證信函給房客進行催告。除了寄存證信函外,為了避免房客推拖未收到訊息,最好同時傳簡訊、電話語音留言、電子通訊軟體留下訊息等方式,用多重管道通知房客。
Q3.
房客如果房租欠繳,不管欠繳多久,房東能否立刻請求收回房屋?若要走法律程序要回房子,要怎麼提訟比較好?
李永然所長答:依照「土地法」規定,房客積欠租金在扣除擔保金(即俗稱的『押金』)以外,再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時,房東才能請求收回房屋。
舉例來說,若收一個月押金,則房客欠租三個月以上,才能請求收回房屋;若收二個月押金,則房客欠租四個月以上,才能請求收回房屋。
向房客請求收回房屋而房客置之不理,房東若能夠提出租賃契約、所有權狀、房屋課稅等證明,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二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如果法官手上庭期少,最快四、五個月判決就會出爐。但若房客提出上訴,所需時間會更久。
律師強烈建議,房東若提出訴訟,除了請求收回房屋,更要「善用訴訟」,可一併向房客請求逾期返還房屋的租金、違約金、不當得利,畢其功於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