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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人之前車禍申請初判表沒用自然人憑證。(高雄市)
2.六萬太高了。小弟綠燈起步遭後方機車撞擊,人車無損,對方傷勢嚴重,除了身上的擦挫傷外,右腳掌亦被我檔車中柱挖掉一塊連肉帶骨,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開口30萬(醫療、薪水、車損、精神撫慰金),最後小弟連同對方兩個月薪水分期賠償8萬結案。
雙方在金額上的差異就靠調解委員搓湯圓解決。
根據初判表雙方並無過失(調解參考用),我原本不想賠償的,後來為了避免後續的過失傷害官司冗長,傷者為大(需復健),對方是女孩子
才決定賠錢了事結案。
3.調閱私人監視器,可事先聯絡所有人保存當天資料,再由警方陪同去COPY。
公家監視器需要經由警方處理了。
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30-548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