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kamato3
然後,我方才電聯對方媽媽
本來是問初判表怎申請,要不要用到自然人憑證(對方回答貌似不用)。
順便問問對方想怎麼賠。
對方媽媽跟我講,他小孩開價六萬,就車損人傷精神撫慰金那些吧,不清楚。
對方是回診兩次,貌似不用再回,沒印象了。
兩次去分局,母子均有到場,也沒架拐杖甚麼的。
我老爸撞車之後,我給他把屎把尿3~4天。
目前暫定初判表後再連絡,我打算跟他慢慢耗了。
印象差了,還跟我說都兩邊都"古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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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邊開始回您
1.個人之前車禍申請初判表沒用自然人憑證。(高雄市)
2.六萬太高了。小弟綠燈起步遭後方機車撞擊,人車無損,對方傷勢嚴重,除了身上的擦挫傷外,右腳掌亦被我檔車中柱挖掉一塊連肉帶骨,在調解委員會上對方開口30萬(醫療、薪水、車損、精神撫慰金),最後小弟連同對方兩個月薪水分期賠償8萬結案。
雙方在金額上的差異就靠調解委員搓湯圓解決。
根據初判表雙方並無過失(調解參考用),我原本不想賠償的,後來為了避免後續的過失傷害官司冗長,傷者為大(需復健),對方是女孩子
才決定賠錢了事結案。
3.調閱私人監視器,可事先聯絡所有人保存當天資料,再由警方陪同去COPY。
公家監視器需要經由警方處理了。
https://www.police.ntpc.gov.tw/cp-30-5487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