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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引用:
作者LDSKING
如果要付資遣費就直接資遣何需調動?

而且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雇主,如果要調動勞工的職務或是工作地點,必須符合「調動五原則」

其中一個原則是如果調動後的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該給予以必要協助

如果勞工認為這調動還是違法要向法院提出確認調動無效或是回復原職之訴,並且在訴訟中依據勞動事件法第50條向法院聲請讓勞工在原職,或是勞資雙方同意的工作上繼續工作的暫時狀態處分

https://www.1111.com.tw/dayoff/disc...20689&vmode=all

所以根據以上,雇主調動不見得不合法,勞工也不是不同意調動就能申請資遣費

謝謝。

查了一下,原來第10-1條是一百零四年才增訂的,所以不是我朋友不懂得爭取自己的權益,而是當初沒有這法條,讓資方可以為所欲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N0030001
沿革
15.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31
號令修正第 44、46 條條文;增訂第 9-1、10-1、15-1 條條文
     
      
舊 2020-02-23, 12:26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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