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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Jo Jo Chin
第 9-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第 9-2 條
依前條規定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嗣後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持用
大陸地區護照,得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
地區定居。
前項許可條件、程序、方式、...

有人曾用9-2條對這案例提出質疑
既然放棄持用大陸地區護照就可回復身份,在主管機關得知當事人曾持有大陸護照時,
該護照就已失效,理論上就沒有註銷戶籍、撤銷護照跟身份證的理由。

不過這種便宜行事的作法可另外再透過法令來約束,旅行社如果這樣做就會受罰。

引用:
作者warlordean
沒有無國籍,法律上還是我國國民,只是無戶籍。

當然,一種是根本上的身份,很難放棄或除去,另一種則是文件上的身份,
沒有文件證明,就算是也不是......所以才說像航站情緣
舊 2020-02-15, 11:29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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