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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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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亂舉例,救難人員,包括警消,對於太過危險的場合,本來就有權拒絕進去救人。

醫師法也只有規定「傳染病之預防」,也就是醫師如果覺得自己有被感染的風險,一樣有權拒絕傳染病之救治。有人會覺得太無情,但法律本來就是一向讓人可以保自己的命為第一。

我覺得「奉獻自己」是個人的高尚情操,但沒有人有權要求別人奉獻自己。我覺得想要求別人奉獻自己的,要先以身作則。
舊 2020-02-12, 01:53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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