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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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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的網頁,經常大力宣導一個概念,民事和刑事是兩回事。
我查到一則網頁有很生動的比喻。例如3歲的小朋友持刀殺死幼兒園的其他小孩。當然刑事上他不會被罰。但民事一定可以求償,父母絕對有責任(幼兒園當然也有)。
為什麼到了判不判死,又變成有關聯了呢?這個浮動的標準真叫人看不懂。
以前酒駕撞死人,有個大絕就是-脫產。沒錢可罰你奈我何。現在有個新招就是協議分期,然後審判過後,後面就沒有了。一事不二罰你也不可能再審。這樣是有比較好嗎,公平正義實現了嗎。
小燈泡媽的事我不太想評論。或許她也是被廢死團體消費的人。以前的她心裡到底怎麼想我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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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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