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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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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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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fire
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和解,這事本身就頗有問題
死者已經不能表達其意思,也不能因為賠償而減少傷害,錢也不是給死者
用達成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根本是對家屬而不是死者
如果是還活著的人,用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還有意義
已經致死了,就不該用達成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
而且也不是過失致死,而是蓄意傷害致死,焚屍還說可教化?
邏輯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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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邏輯就是這樣沒辦法,
除非家屬不和解,
等打完刑事後再打民事的賠償。
你都說了死者已經不能表達其意思,
那就只能以家屬的意願為主阿!
還有一個辦法啦,
叫立委再改回唯一死刑。
那和不和解都死刑,
到時一定不會有人和解賠錢。
這時候的家屬就會說,
家人都被殺了,
卻連和解金都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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