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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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newfire
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和解,這事本身就頗有問題
死者已經不能表達其意思,也不能因為賠償而減少傷害,錢也不是給死者
用達成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根本是對家屬而不是死者
如果是還活著的人,用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還有意義
已經致死了,就不該用達成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
而且也不是過失致死,而是蓄意傷害致死,焚屍還說可教化?
邏輯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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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與邏輯無關, 你這樣會有人說你看不懂法條.. 而法條有"漏洞(委婉說法)"已經是世界常態.
法條是一個遮羞布, 當初制定法條的.. 嗯, 總是要留一條生路讓有權力的人可以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