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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與死者家屬達成賠償和解,這事本身就頗有問題
死者已經不能表達其意思,也不能因為賠償而減少傷害,錢也不是給死者
用達成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根本是對家屬而不是死者
如果是還活著的人,用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還有意義
已經致死了,就不該用達成賠償和解來減輕刑責

而且也不是過失致死,而是蓄意傷害致死,焚屍還說可教化?
邏輯通嗎?
舊 2019-12-25, 08:15 A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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