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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更一審認為,林男惡性重大,且在審理時,未能感受到林的悔意,改依加重強制****而殺人等罪,判林男死刑,另3男均無期徒刑,黃女20年。案件被最高院發回後,更二審仍認為林男等人圍毆及性侵少女後,將昏迷的少女單獨留在現場,犯意已提升到不確定殺人故意,且分文未賠償少女家屬,並非真有悔意。仍判林男死刑,其餘4人則判無期徒刑。
但最高法院今年8月第三度將案件發回更審,要求查明林男已與被害人家屬成立和解,願意與其他共犯賠償被害人家屬577萬元,似乎有悔過之意,須重新檢視是否有判死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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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認為是高院力量介入到和解為止嗎?!
就像被害者被弄到死為止
如果不回去處理屍體是否直接不是故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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